河北传媒学院 专利申请及其资助与奖励办法
河北传媒学院专利申请及其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处负责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监控各种专利费用缴纳期限,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审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协调各种专利纠纷,组织申报有关专利成果奖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河北传媒学院是申请人;申请被批准后河北传媒学院是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条 教师或学生接受企业或个人委托并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审查
第五条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主要条件是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⑶必须富有美感;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对于发明创造,既想申请专利又要发表论文或者参加学术会议时,专利的申请日应当早于论文的发表日或者学术交流口头公开日。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第六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见附件)、图片或者照片(或者都是图片,或者都是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其中,照片为彩色,包括这个产品的六面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而且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别的物品。 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图片还是照片,各视图都必须是正视图。如要对图片或照片进行说明,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
第七条 经产学研合作处审查同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由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费用需低于学校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八条 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建议发明人、设计人放弃专利申请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予以保护;若发明人、设计人持不同意见时,由产学研合作处审查处理。
第三章 取得专利申请权后的事务
第九条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学校取得专利申请权。对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的后续程序的启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及时到产学研合作处备案。
第十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证书时,应将原件交由产学研合作处存档;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及其电子照片。
第十一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放弃专利权的,须报产学研合作处审查备案,必要时产学研合作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积极搜集侵权证据,及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说明,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产学研合作处备案。产学研合作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其制定相应处理方案,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批示。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许可给外单位使用的,应当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一次性缴纳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应缴专利年费,专利年费进入学校专利基金专项。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转让专利权。
第四章 经费的缴纳和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必须缴纳有关费用。费用包括缴纳给专利局的各种费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以及缴纳给专利事务所的代理费(以学校同专利事务所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专利申请予以资助。其中,专利申请人为学校的,给予全额资助;专利申请人为教师或学生个人的,给予全额50%的资助。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委托其它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资助的费用不高于由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对授权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予以资助。对于学生获得的专利,年费资助到其毕业那一年。
第五章 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十九条 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获得授权后的政府奖励,学校全额奖给发明人和设计人,另行再奖励每项专利500元;专利推广后的效益等,学校按照50%的比例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余部分归学校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获得授权后的政府奖励、专利推广后的收益及奖励等,学校全额发给申请人、发明人或设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③ 使用该外观设 计的产品名称 |
①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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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设计人 | 姓 名 | |||
② | ||||
地 址 | ||||
⑤申请人 | 姓名或名称 电话 |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 ||||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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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 ||||
⑥专利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 |||
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理机构代码 □□□□□ 邮 政 编 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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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姓名 登 记 号 | ||||
⑦□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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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3.简要说明 份 每份 页 |
⑨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证明材料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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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 11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 12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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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第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可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第二,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第三,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第四,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第五,本表第①、②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第六,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⑤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⑤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⑤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第七,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①、⑤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⑩、11栏中。本表第12栏应由第⑤或第⑥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第八,本表第⑥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个。
第九,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第十,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第十一,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⑦栏中做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做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的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